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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肖景匀是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康踏与立陶宛奥委会的此次合作的“牵线人”。
记者曾拨通肖景匀手机,肖表示在外出差,当晚便可回到北京沟通。可是此后,再无音讯。
而其公司副总陈晨则给记者打来电话,辩称康踏除获立陶宛奥委会的授权之外,也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口头授权,但他拒绝透露所谓的口头授权人是谁。
由于在东南沿海城市的街头,鸿星尔克集团与朝鲜奥委会的标志相结合的广告随处可见。
记者也多次电话约访了这家企业。该公司行政人员表示,在同朝鲜签订的合约中,朝鲜奥委会已经授权了鸿星尔克品牌在中国使用朝鲜奥委会的标志。
记者通过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了解到,这些企业所得到的授权条款往往有以下几条:
比如,可以使用被赞助国家奥委会的名称、标识,可以聘请被赞助国家的运动员做形象代言人,可以邀请被赞助国的奥委会成员、运动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企业的各种推广活动,可以在被赞助国家以任何形式宣传企业的产品和品牌等等。
该人士还透露,这些企业看中的其实是,这些国家奥委会的标志中都含有奥林匹克五环,而他们签订的类似合约,期限大多截止于2008年末。
未经审批
“为何在其他地方都通过的东西,到你们这就不行了?” 肖景匀曾在电话中如此反问记者。
对此间的法律问题,记者专程拜访了国际奥委会驻中国首席代表李红女士,她对个中缘由一一详解。
李红表示:“一国奥委会的标志如果进入到其他国家进行商业宣传,该国家奥委会就必须同落地国家的奥委会进行协商。”
那么,前述康踏和鸿星尔克使用他国奥委会标志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应该向中国奥委会上报?
“是的。”李红给出了肯定回答,“企业获得的这些权力只能在签约国家的辖区去申报、运作。境外国家奥委会给予企业这样的权利是没有错,但是必须要考虑到区域范围的限制。”
记者查阅了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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