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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一章第14条“奥林匹克称谓”当中的第4项明确规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此前,两家公司给予记者的答复中,都声称自己得到了授权,可以将带有他国奥委会标注的产品在中国落地。
然后,事实并非如此。
今年9月,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在青岛给全国工商系统召开的培训会中,曾专门强调了国家奥委会的辖区原则,即任何企业如果仅有相应的国家奥委会的授权,而无法提供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的同意文件时,根据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企业的所有宣传仍旧是属于违反我国法律的市场营销活动。
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孙静同主管领导再三确认后表示:“中国奥委会从来没有授权康踏、鸿星尔克等企业在国内使用其他国家奥委会的标志,及在国内进行宣传。”
由于此前中国奥委会同北京奥组委签订过一份《联合市场开发协议》。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获得了奥运会的主办权,那么这个协议从申办成功之日起就开始生效,而联合市场开发在主办国仅有一个。
也就是说,中国奥委会早已经把奥运开发的权力都交给了北京奥组委,目前北京奥组委是全权负责的。
那么,北京奥组委是否同意过上述企业的行为?
北京奥组委法律部给出的依旧是否定的答案。他们明确表示,绝对没有授权鸿星尔克和康踏的产品在中国境内进行奥林匹克相关的宣传。
“我觉得那就是这些企业有意为之了。”李红向记者表态,现在有很多人都想绕道而行,但只要不是在北京奥组委负责的市场开发内进行的,就会被认定为隐性营销,属于违规操作。
加强监管
其实,隐性营销是一直困扰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心病”。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违规操作的行为难免愈演愈烈。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阐述:“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对于潜在商业目的的认定当中,第6条明确标明: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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