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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登陆交易平台后,在这个交易市场上可以进行商品浏览,也可以进行商品交易。但在用户交易的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不参与其中,其不是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人、代理人或经纪人,不做代客交易。具体来讲,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完全独立于用户的交易之外的。其本身并不发布任何与交易商品有关的信息(包括商品性能的描述、外观图片等等),也不提供交易商品,其仅根据与卖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交易成功之后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于买家来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他的关系更简单,即仅仅为其提供传递信息的服务。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商品交易的最终实现都是买家和卖家在交易平台以外实现的,至于交易是否实现、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被交易的商品是否与卖家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相符等一般都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能控制的。
从关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电子商务中法律地位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未参与到其用户之间的交易中,其本身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制造或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其不是真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虽然亿贝易趣网不能被作为直接侵权人进而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是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信息是在其所提供的平台上发布的,其是否也应在该商标侵权诉讼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呢?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界定问题。具体言之,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发送的侵权信息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范围不仅直接影响信息网络安全,而且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在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其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的过于严格,那么就势必会增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经营和运作风险,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为了避免这种负面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如美国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就是说,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了一定的法定条件,他们就不再与网上的违法分子一道承担连带责任。除了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电子商务发展处于世界前列的欧盟也在其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出了类似规定。该指令第43条规定,如果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作为信息传输的渠道或只在其系统上存储信息而决不卷入其所传输的信息之中,其就可以获得责任免除。另外,该指令第44条还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与其打算从事违法行为的服务接受者合作,从而偏离了其仅作为信息传输渠道或在系统中储存信息的最初作用,就不能享有指令43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执行信息传输和储存活动时可以享有的责任免除。从上述美国和欧盟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在首先明确网络提供者的责任的基础上,又都采取了“避风港”制度。另外,这两部法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上都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究其立法原意,其实就是想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负担,鼓励其大胆经营,从而最终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