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场促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从2月13日起至3月3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在其官方网站(www.bjfzb.gov.cn)征集市民意见。该《送审稿》在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且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立法约束促销不规范不诚信
北京市法制办称,近年来,一些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诚信的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便利消费,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采取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造成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大量聚集、滞留和抢购,增加了安全隐患,部分地方因促销还引发了伤亡事故。因此有必要加强促销活动的监管,督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依法促销、安全促销和诚信促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购物便利,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共16条,《送审稿》中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生活消费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送审稿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利用返券(卡)等易引发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进行促销做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因此,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
限时限段促销最高罚款10万元
该《送审稿》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大型促销活动事前报告制度。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粮、油、盐、肉、蛋及上述商品的制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消费者聚集或抢购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购物数量;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且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前项规定商品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原因、期限、方式、规则、商品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零售商业的处罚力度,在第十三条第三项中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开展限购买数量、促销时间少于3个营业日或限时点时段促销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促销不得返券违者罚款3万
《送审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在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了处罚标准: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在第十条还规定零售经营单位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商品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