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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麦考林称责在供货商
“麦考林只是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只是商品邮购,而不包括商品制造。在现有条件下,作为零售商,我们很难鉴别自己所采购的商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法律也没有规定零售商有此义务,所以,就算原告要赔偿,应该找供货商,而不是我们。”罗莱家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称麦考林已经“尽自己所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既然只是销售商,为何包装袋上只有麦考林的名称而没有生产单位福人居公司的名称?”罗莱家纺提出质疑。麦考林回答:“公司比较注重品牌效应,为防止其它贸易商通过我们的产品找到成本低廉的制造商,所以我们和供应商都约定好,在产品上不标注制造商。”
由于麦考林公司当庭出示了自己与福人居公司的采购合同,同时又指出真正的生产制造商是“福人居公司”,罗莱家纺在庭审中当即提出追加福人居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的申请。
9月18日,第二被告福人居公司加入第二次庭审。
“我们生产的四件套布料是从喜洋洋布行茅某处购买的,图案在购买布料时就已经存在了,上面的图案不是我们公司印染的,我们也不可能知道这些图案的印染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是他自己的作品。我们认为,就算侵权,也不应该是使用布料做床上用品的人,而应该是将图案复制在布料上的人。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喜洋洋布行,应该追加他们为被告。”
4、庭审现场出现新情况
在法庭质证中,更是发生了让所有在场人员都大吃一惊的一幕。
当福人居公司代理人仔细查看了“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实物后,说出了这样一句话——“这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四件套,上面没有我们公司的标签,如果是我们生产的,套件缝口上应该有‘福人居’的标签。”
这下,麦考林“急”了:“福人居公司是专门从事床上用品生产的,我们经过多次考察才与他们签订合同,从他们那里采购商品。一般他们先提供样品,然后我们认为花色、质量都没有问题,就会大量采购。他们根据我们的订单生产商品,上面打的是麦考林的标签,这些都有事先约定的。”麦考林立即提交供货单、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和福人居公司的“买卖关系”。
原告罗莱家纺对福人居公司的抗辩也有些“纳闷”,委托代理人向福人居公司提出询问:“既然涉案的产品不是你们生产的,为何此前你们还出具文书,证明是你们提供货物的呢?”
“我们的确是向麦考林供货,但本案的系争产品不是我们提供的。证明书我们此前出具过,但当时麦考林表示我们产品侵权,我们也没有多问,就作出了上述反馈,今天我们发现涉案的四件套根本不是我们生产的。我认为,出具证明书并不能代表我们承认侵权。”
“你们出具说明书是否知道涉案商品的花样?”
“我们看到的是复印件,看不清楚。”福人居公司的回答让庭审进入僵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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