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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与不诉”的两难境地
尽管国家已有法律认定这种方式为侵权行为,但此种侵权手法,在国内很多地方仍被广泛“推广”,甚至一些星级酒店也成为他们的“阵地”,给被侵权的企业及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都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一位法官说,现在很多企业明知自己被侵权,但考虑到起诉风险,很多都“忍气吞声”。因为一旦在官司中败诉,可能会使自己原本辛苦创下的品牌丢掉市场,甚至“关门歇业”。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这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位曾受过类似侵权手法危害的某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不要将企业的名字公布于众,因为以前了解到很多企业都吃过类似的“哑巴亏”。他说,消费者的心理很脆弱,不论品牌是否正宗,如果一旦发现产品可能有假冒,会对所有产品都持排斥态度,这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侵权手段具有迷惑性,对被侵权企业的形象会产生很大影响。侵权企业打着别人辛苦创下的品牌,用假冒的产品打价格战。同时,还在各地公开寻找代理商。
专家:细化法律规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于此种现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玉敏教授认为,这些企业之所以“大行其道”的原因,首先是明确指出此种做法为侵权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仅属于司法解释,没有像基本法或普通法那样在社会上有震慑力,很多企业、个人甚至执法人员对其不了解。
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企业在向执法部门反映时,个别执法人员竟认为,侵权的企业手续齐全,使用的企业名与知名商标相同是不矛盾的,不能构成侵权。
采访中,张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在判决此类案子时,法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判权,同时,因为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张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是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此解释对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说明。如规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原则性法条。
张教授还告诉记者,必须让法律从根本上遏止这种侵权行为。同时,张教授还建议商家,应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地通过法律和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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