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又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厂商标志,是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选择自己的名称,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
商号保护中的问题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它有可能与企业的商标名称相同,如“海尔”、“苏泊尔”等,既是企业的商标,又是这些企业的商号。一个商号如果被市场认可,就可以产生良好的商业信誉,将知名企业的商号作为自身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使用,无疑是一件一本万利的事情。而“李鬼”屡屡能充当“李逵”,却是我国当前薄弱的商号法律体系所造成的。
商号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近些年来在理论界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商号予以明确的、充分的保护,在商号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的商号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登记的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行使专用权,法律允许商号核准注册机关所属行政区域外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相同或相似不构成侵权。这必然促使一些企业利用法律的疏漏来制造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混乱,侵害商号所有人的权利。所以,“同仁堂”、“冠生园”在全国数不胜数,“傍名牌”就像传染病一样到处蔓延。
第二,对企业商号保护的规定过于零散、粗疏、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三,分级注册制度导致企业商号权效力范围不同,造成了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第四,商标和商号的管理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则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的范畴。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当他人非法侵害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保护粗疏零散
世界各国民商法均确认商号的排他效力和专用效力。依法保护商号是各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商号的法律保护,立法上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适用民法保护,即把商号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盗用、假冒他人的商号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适用民事侵权方面的规定。 二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把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擅自使用他人商号,致使消费者误认的,属于商业假冒行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是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即对商号的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废止、专用权、转让、许可使用、管理、纠纷解决、处罚等以单行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在我国,有多部法律确立了对商号权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保护企业法人的名称权;1993年公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理外,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构成、专用权的范围、核准登记的程序、使用和转让的规则、纠纷和争议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号保护的规定零散、粗疏,已有的规定也是将商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之中进行保护的,所以保护商号权的作用被淹没,致使关于商号权的纠纷呈蔓延之势。这反映了我国当前立法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的局面,因此,加强对商号的立法和保护势在必行。
重新整理法律体系
对商号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与国际接轨,完善立法,建立起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号权制度。我国商号的法律制度,必须借鉴国外对商号保护的立法经验和立法体例,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商号以特殊的保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商号法》,明确商号的概念,商号权、知名企业商号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调整商号的取得、权利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为加强商号保护,也要修改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第二,建立数据库,使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信息共享。当务之急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尽快实行电脑联网,使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资源共享,并做到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与维护,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北京、深圳市工商局已建立了驰名、著名商标数据库,中国知名企业名称库、世界500强企业名称库,重庆、湖北、浙江等省市工商局则通过认定知名字号的办法实行重点保护。这样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
第三,严格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企业名称登记的机关,担负的职责只是书面审查申请文件,至于所核准的名称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会发生对商号、驰名商号的侵犯,则由申请企业自己承担,无论这种申请是否存在故意。工商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申办企业对自己申请注册的商号做出承诺,阐明其出处,保证不是冒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加大对假冒商号的打击力度。“傍名牌”产品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有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有规定而消亡,“傍名牌”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打击假冒商号任重而道远。工商部门、执法部门应与企业联手,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商号的行为,堵住假冒商号的源头。
当前,商号对于一个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日益显现,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号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新的商号立法制度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