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披露了今年以来移送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十大案例。这是去年12月“两高”联合颁布有关降低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刑事制裁“门槛”的司法解释后,我省工商机关牢牢抓住契机,进一步加强商标侵权打击力度接连查获的。
据了解,我国刑法原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假冒商标犯罪的门槛大大降低,成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个难得的机遇。
浙江省工商局以贯彻新解释为契机,严密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涉嫌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力度。截止今年上半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332起,比去年同期增长2.5倍;罚没款40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倍。今年1-8月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假冒商标案件64起、69人。其中今年上半年移送案件47起、5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2起、35人,是历史上移送案件最多的一个时期。
今天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移送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十大案例包括:
一、 郑烈制售涉嫌假冒“ZIPPO”商标打火机案。
当事人郑烈未经美国齐波公司的授权,在温州瓯海东风村井泉巷18弄8号打火机加工场内生产假冒“ZIPPO”商标打火机。至2005年3月15日被瓯海区工商分局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标注“ZIPPO”商标和“MADE IN USA”字样的打火机32980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6000套,认定案值620余万元。由于案值巨大,瓯海工商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 王正刚涉嫌制售假冒“KENZO一枝花”、CHANEL”、“HUGO BOSS”、“LANCOME”等香水案。
2005年3月7日,根据举报,义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义乌市江东四区42幢6号、43幢7号、57幢2号几处查获涉嫌假冒“KENZO一枝花”、“CHANEL”、“HUGO BOSS”、“LANCOME”等40余个商标的香水1897箱,共计19余万瓶。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三、 刘国威销售涉嫌假冒“海飞丝”、“飘柔”日化用品案。
8月31日,经举报,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在灯塔村长兴公寓6幢一层的五个车库中,当场查获假冒“海飞丝”、“飘柔”、“舒肤佳”、“潘婷”等品牌的日化用品2420箱,非法经营额60万元。因涉案数量和金额较大,根据《两高法释》规定,当事人刘国威已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 慈溪市光阳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TOYOTA”、“BOSCH”、“NGK”火花塞案。
7月份,宁波市工商局对慈溪市光阳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案值100万的假冒“TOYOTA”、“BOSCH”、“NGK”火花塞。当事人戚士琪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五、 奉化市三洋电光源厂涉嫌生产假冒“ORSAN”、“VIALOX”、“HQI”钠灯、金卤灯案。
经查明,当事人奉化市三洋电光源厂未经德国欧司朗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钠灯、金卤灯上使用“ORSAN”、“VIALOX”、“HQI”商标。至案发,共生产标注上述商标的钠灯851箱(每箱12只),金卤灯340箱(每箱12只),非法经营额129.6万元。因涉嫌犯罪,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蔡步榜、高彩绿涉嫌经销假冒“五粮液”、“泸州老窖”、“小糊涂神”等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蔡步榜、高彩绿于金乡镇张良山路54号一印制场所无照经营假冒“泸州老窖”手提袋1850只、“青酒”手提袋4600只、“泸州老窖”产品检验合格证6000只、“苏”酒商标标识7200只、“金六福”防伪商标7200只、“闽窖”酒外包装物400只、“小糊涂神”激光商标22400只、“五粮液”酒瓶盖50只、“五粮液”丝绷7只等物品。由于数量巨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苍南县工商局已将案件移送苍南公安局处理。
七、 夏绍便生产印制假冒“CROCODILE”、“BOSS”、“goldlion”标牌案。
2005年4月当事人夏绍便在平阳县鳌江镇印务城F区幢4号擅自生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皮带标牌,其中“CROCODILE”(鳄鱼)标牌10500张,计472500只;“BOSS”(博斯)标牌1000张,计45000只;“goldlion”(金利来)标牌5张,计225只;“CROCODILE”(鳄鱼)标牌印版3张、“BOSS”(博斯)标牌印版1张及“goldlion”(金利来)标牌印版2张。由于数量巨大涉嫌犯罪。平阳县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八、 黄冬梅生产假冒“大宝”、“宝和堂”激光商标标识案。
2005年8月5日,苍南县工商局在金乡镇迎旭路12号,查获个体工商户黄冬梅擅自生产北京大宝化装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大宝”激光商标60万只,深圳宝和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宝和堂”激光商标2.2万只,激光认证标志11.2万只,根据《两高法释》,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陆梦祥、陆红友涉嫌生产假冒“李宁”、“阿迪达斯”、“耐克”、“POLO”等商标袜子案。
经举报,6月29日,龙游县工商局对龙游镇人民路西门村停车场二楼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李宁”、“阿迪达斯”、“耐克”、“POLO”等商标袜子20余万双,上述商品的商标标识14余万张。当事人陆梦祥、陆红友涉嫌犯罪,此案移送龙游县公安局处理。
十、 宁波市侨蒙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全羊毛”商标服装案。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侨蒙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全羊毛”商标所有人许可,于2005年1月3日起,擅自生产销售标有“全羊毛”商标的西装8160套,非法经营额124.9万元。因涉嫌假冒,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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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司法的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规定相比较,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