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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巧很关键
2007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判决的结果却让李艳既吃惊又失望。
李艳向法院递交了当初与策良臣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在这份合同中,根本没有先前宣传手册描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关于策良臣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因此,根本无法判定策良臣公司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只得驳回了李艳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欣说,李艳签订的合同中,一些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模棱两可。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既没有约定产品的品牌,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可以换货、换货、再换货,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则一概不提。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李艳拿着一份对自己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很难胜诉。”
但“香港街6号”的另一个加盟商叶倩的运气就好了很多。
在东莞开了一家“香港街6号”品牌折扣店后,叶倩遇到了和李艳同样的问题。生意难以为继,她也将策良臣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叶倩选择了另外的诉讼角度。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认为策良臣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叶倩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样,在签订合同之前,策良臣公司向其提供的加盟手册虽然不能作为履约的依据,却可以有力地证明,叶倩是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赖才签订了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因此,这纸合同并不能反映叶倩的真实意思,是叶倩在受加盟商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终,经过审理,叶倩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叶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张欣法官说。
业内人士自揭黑幕
2005年至今,仅海淀区法院就受理了大概200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这类诉讼还在“快速增长”,就连该院法官对此类案件都已见怪不怪。
发人深思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加盟商能够胜诉的“最多只占到20%”。“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加盟企业所做的不实宣传并没有写进合同,而加盟商无法状告企业违约。那些企业抓准了加盟商急于致富的心理和对合同条款缺乏清晰把握的弱点。”张欣法官说。
记者联系到一位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内人士,他向记者揭露了一些此类不规范企业惯用的伎俩。
据他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愿意冠名××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北京)总部。而且公司总部无一例外设在香港、欧洲什么地方,给自己的品牌打造一个悠久的历史,“事实上这些都是子虚乌有,根本查不到。”
比如策良臣公司,这家公司的网站设在香港,并宣称具有二十多年的品牌历史。实际上经法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距今不过三年,“香港街6号”也是该公司创立后才启动的项目。
这些公司规模并不大,一般在北京某个写字楼租一个办公区域,招募电话销售人员、市场部经理,组成一个营销小团队,然后装修一个豪华漂亮的展厅,这样一个新的项目就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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